新企业会计制度运用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 要]通过企业会计实践,认识到新企业会计制度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并提出了新企业会计制度运行中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调查,我们发现企业在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过程中,因会计人员对会计制度理解有误和会计制度本身存在不足等原因,致使企业对许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新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本文将对几个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运行中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同时涉及或有事项准则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方面的业务应如何调整
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但是如涉及现金收支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的各项数字。在进行与或有事项有关的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时,应作一些特殊处理。例如[1]:甲公司2001年12月5日与乙公司经济诉讼事项,估计可能支付350万元赔款;经与乙公司协商,在2002年2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350万元赔款,乙公司撤回起诉,赔款已于当日支付。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要求,在2001年末将350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并确认了一项预计负债。在2002年2月15日实际支付时,不能直接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而应先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其他应付款”,再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理由是:(1)在2001年末,该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符合确认一项负债的条件,但并非基本确定,故计入了“预计负债”;(2)2002年2月双方达成协议时,该义务变为基本确定,故应从“预计负债”转为“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时再将“其他应付款”冲减;(3)若不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冲减“预计负债”科目,当调减2001年“预计负债”科目350万元时,资产负债表就不平衡。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同时变动时是否追溯调整[2]
我们认为应按照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之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不能以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为依据,认为这是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例如,某公司2000年12月25日进行改制,从2003年1月1日起,某生产设备的预见使用年限由12年改为8年,同时将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规定为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生产设备已使用3年,并计提了3年折旧,尚可使用5年,账面原价为6000万元,累计折旧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预计净残值为零。对于该会计事项,既涉及会计估计变更,又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但是,这应属于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范的业务。因此,该业务应遵循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处理情况如表1所示(所得税2002年由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
表1 累积 影响数 计算 单位:元
年度 原政策 新政策 税前差异 税收影响 税后差异
1999 500 1500 1000.00 297.00 703.00
2000 500 1125 625.00 173.25 451.75
2001 500 843.75 343.75 80.44 263.31
合计 1500 3486.75 1968.75 550.69 1418.06
注:550.69=(3468.75-1800)×33%.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1418.06,递延税款550.69;贷:累计折旧1968.75”。
三、政策变更时产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如何调整
这类业务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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