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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管理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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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迫切。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已经规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前提下,只有通过预算管理制度上的创新,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才能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现状使得“中间扩散型”与“供给主导型”制度创新方式长期并存的局面成为了现实的可行选择。

就率先创新的地方政府而言,消极等待权力中心提供新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供给,则无法及时摆脱资金紧张、捉襟见肘的局面。同时,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供给是针对普遍地区而言的,而本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种制度供给短期内难以缓解自身资金紧张的局面。在比较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后,这些地方政府具有了成为制度创新中“第一行动集团”的内在冲动。因此,今后一定时期,“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还将在预算管理领域长期存在。并且,在经济起飞阶段,即使是经济较发达地区也会感到财政资金紧张的压力,那些率先进行预算管理制度创新地区的成功经验,也会促使经济较发达地区加以效仿,“中间扩散型”制度创新方式的范围还会不断扩大。

就权力中心而言,由于预算管理改革属于公共管理领域的改革,对此必须慎重,加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当前,如果仅仅依靠地方政府进行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创新,对于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大国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只有既承认并鼓励地方政府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创新行动,并择其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又要针对各地普遍情况,适时提供制度供给,保持全国预算管理制度变迁的方向总体一致性。

(二)随着制度变迁中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成熟,逐步向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式转化

在现阶段的预算管理制度变迁中,扮演“第一行动集团”角色的主要是权利中心(也可认为是中央政府)或是各级地方政府。但是,政府预算是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集中反映,公共财政的职责就是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些产品与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在公众面前的具体反映就是政府公共预算。现代预算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对公共资金的筹集和配置,来影响和保持经济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

追溯现代预算制度的起源,我们会发现,其基本理论构架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构建一种社会契约。在这种社会契约中,国家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尤其是产权保护,而公民则向国家纳税,国家是由纳税人养活的。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的提供者——公民,自然有权全面了解政府是如何花费公民自己的钱的。其监督国家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主要工具就是政府预算。因此,如果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着问题,通过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获取潜在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大于克服既有路径依赖的边际成本时,公民就会推动自身的代言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如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与政府财政部门进行集体博奕,公民本身则作为第二行动集团,协助“第一行动集团”完成预算管理领域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

现阶段,我国的预算管理制度变迁主要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作为“第一行动集团”发起进行的。他们作为既有预算管理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受到既有路径依赖的影响,所进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往往难以尽如人意。同时,个别地方的财政预算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往往设法掩盖预算资金分配中的具体博奕过程;这就使得作为预算管理法定监督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公众更难于完全打开预算管理的“黑箱”。

今后,随着广大公众预算管理知识的普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管理过程介入程度的不断深化,我国预算管理制度变迁方式最终将向“需求诱致型”模式转化。但这种转变在短期内还难以实现,仍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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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5-16 14: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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