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性目标及对策
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性目标及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从国际发展的经验来看,基尼系数超过0.4就进入了贫富差距拉大的黄灯区,0.5则是红色警戒线,高于这个水平,说明收入差距过大,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和社会发展失序。无论是世界银行的测算,还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基尼系数都超过0.46,并且仍呈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是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如何判断我国收入差距状况
要对收入差距状况形成全面的判断,应该考虑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收入差距水平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二是收入差距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三是收入差距变动是否在政府的控制能力范围内。
(一)收入差距水平是否合理
判断的标准并不在于差距水平的高低,而是取决于前因(即差距形成的原因是否合理)和后果(是否对经济社会产生消极影响)。我们的初步判断是:“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经超过了合理界限。主要表现在:
1、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合理因素(如城乡分割、地区差异、行业垄断等),甚至是非法因素如腐败造成的。
2、收入差距过大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影响到消费的增长,也影响到社会心态的和谐。
(二)收入差距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
对承受力的判断标准,更多的是基于差距产生的后果,一是宏观上,是否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引发经济波动甚至经济危机;二是微观上,是否超过了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引发社会冲突甚至社会动荡。我们的判断是:收入差距水平仍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但已成为潜在的社会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
1、当前经济持续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都有不同程度提高,社会心态相对平和。据我们对中西部地区160个县城乡居民的问卷调查,认为当前社会较为公平和非常公平的合计37%,认为当前社会很不公平的占34.3%,说不清的占28.8%。公平感得分接近中性。
2、当前收入差距承受力已经接近限值,如果差距进一步扩大,将面临引发社会冲突的极大风险,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断敲响我们的警钟。同一调查显示,城乡居民认为腐败和贫富差距是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收入差距扩大是否可以控制
对差距可控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调节手段的有效性上。在初次分配阶段,差距产生的不合理因素或不公平因素越大,则差距缩小的潜在可能性也越大,但最终效果则取决于能否有效消除不合理因素和不公平因素。再分配阶段,再分配政策的缺失,也为缩小收入差距提供了干预空间,同样其效果取决于能否有效发挥再分配调节手段的作用。我们的判断建立在政府缓解差距扩大的决心和预期的调节手段上,因而较为乐观:在公平分配的目标下,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1、消除初次分配领域的不公平因素的政策手段,有三种类型:(1)长期性的制度变革,如城乡二元结构,区域非均衡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等;(2)需要长期努力,但近期内能见成效的措施,如反腐败,垄断行业改革等;(3)近期内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政策,如最低工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三种政策手段都会对调节收入差距产生一定贡献。
2、再分配政策对收入差距调节力度弱,收入差距调节有较大的缓冲余地。其中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条件趋于成熟;税收制度改革仍在酝酿,但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将保障低收入群体更多地受益于政府公共支出。
二、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
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再分配调节力度不足,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制度性因素。
(一)初次分配秩序混乱
初次分配个人收入差距扩大,其中既有合理的因素,如在坚持起点平等的原则上,按劳分配为主,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会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个人的收入差距。同时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如由于城乡分割、地区差异性政策造成的竞争起点不平等,以及行业垄断形成的高收入等。另外,更有腐败等不合法因素。
(二)再分配调节力度弱
收入再分配阶段可以分为两个过程:一是转移支出,其主要手段是税收;二是转移收入,其主要手段是社会保障和政府公共支出。无论税收政策还是社会保障政策,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都不明显。
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不合理。目前我国在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大概占到GDP的18%之间,高于多数西方国家,如美国是8.5%,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一般在10—14%左右。在再分配环节,主要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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