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警惕隐形债务
改制:警惕隐形债务
隐形债务的形式
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的过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企业遭受重创。
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常常会接到来自政府方面有关为同属国企的“兄弟企业”提供担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权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担权限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控制,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权限经常处于失控状态。
这里所说的隐形债务,是指在被兼并、出售的企业清产核资时,其财务账面和其他财务资料中未反映出来的,或当时尚未预见到的,或“恶意遗漏债务”,但随着情势变迁方才显现出来的债务。
隐形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改制时才发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二是因原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
四是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兼并、被出售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由于企业改制形式和法律后果的多样性,特别是在这些债务的承担问题上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如何正确避免被兼并、被出售企业在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的隐形债务纠纷,已成为当前企业在改制实践中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关注担保债务与职工补偿债务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虽是必经程序,但改制企业的对外担保之债,尤其是保证债务因其或有性而经常被人们忽视或被原出资人、经营者有意加以隐瞒。当企业的并购、重组刚完成,债主就纷纷找上门来要求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使大量的隐形债务纷纷“浮出水面”。另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向职工足额支付变更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会使改制后的企业实际承担由原国有企业转嫁的对企业职工的此部分隐形债务,因为改制后的企业一旦解聘职工,则可能被要求自该职工进入原国有企业时起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比如作为西北地区民营企业佼佼者的甘肃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赵满堂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甘肃省工商联副会长)并购兰州金城宾馆的过程中,因为金城宾馆的国有资产持有人隐瞒了金城宾馆的对外保证债务,在资产评估和确定产权交易价格时对这部分隐形债务也未作扣除。在并购行为完成后不久,金城宾馆就被作为共同被告被债权人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起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城宾馆(在并购完成后实际已经注销原法人资格并在更名后重新登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由金城宾馆的原国有出资人甘肃省旅游局承担保证责任,至此才使盛达集团走出债务纠纷泥潭并避免了代人受过的不利局面。
加大资产清查的力度
企业改制中要积极预防隐形债务的产生,采取有力措施,变隐形债务为显形债务(账面债务)。要使改制企业的各项隐蔽性债务都能在改制之前表现出来,避免债务风险,关键是在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同时,搞好三个清查。
一、对企业的担保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
这是企业隐形债务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由于担保的特点决定担保之债为隐形债务,也就是说,担保责任是否承担、何时承担、承担数额在担保责任最终实现之前都是不确定的,这也是许多企业在以往经营过程中遗留问题最多、改制后企业可能承担较大经济风险的部分。
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所提供的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而且在资产评估中担保之债自然也不会体现在账面上。- - -
在企业改制后,一旦债权人提起诉讼,企业才发现了这笔债,于是便形成了隐形债务。因此,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要指派专人对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公章、合同章保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进行谈话,了解是否签订担保合同或在有关合同上签订担保条款。如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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