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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警惕隐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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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对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等进行登记,列入改制企业债务。如没有,则由有关人员写出保证书,以备后查。

  如近期被多家媒体披露的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际)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光大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就是企业隐形债务的典型案例。原东方国际高管人员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为所属子公司向光大集团申请的2000万美元借款提供担保,而东方国际的子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利用过这笔贷款,其中的绝大部分资金只在东方国际的子公司账户上停留了两分钟,便被转到某一港商的公司账户中,形成了所谓的“借壳贷款”。直到2003年,上海市审计局在对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高管人员进行离职审计时,这笔发生于1997年的巨额贷款担保业务才开始浮出水面。

  2004年,光大集团向东方国际集团的子公司追讨2000万美元欠款,并向香港高院起诉,作为担保方的东方国际集团公司同时也被起诉。而那家港商公司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清偿东方国际集团子公司的欠款。如果败诉,东方国际可能需要偿还光大集团本息近两亿元人民币。作为中国最大的进出口商之一,被列为全国120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单位和国家重点企业,历年进出口总额在全国名列前茅的东方国际也许将为此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应当全力协助财务顾问机构做好尽职调查,把隐形债务有形化。同时,企业也应充分利用改制的时机,在财务顾问机构的协助下,完善重大决策、资产投资、资金担保等方面的制度,在企业改制后,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和对外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程序运作。

  二、关注合同和其他遗留债务的清查

  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就是要通过对改制企业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查,要搞清楚已履行合同是否存在纠纷隐患,还有哪些合同未履行及履行期限,并把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列入评估报告。

  其他遗留债务是指改制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以企业名义赊欠的材料费、招待费等。这类债务一般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加盖企业印章的欠条,并且大多未在财务挂账,极易发生遗漏。因此,对这类债务必须进行认真清查,落实后列入企业债务。

  三、留意有没有故意隐瞒、遗漏的债务

  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有时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企业的原出资人或经营者在清查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遗漏或因为疏忽而遗漏债务的情况,这就导致被改制企业的评估价值高于净资产价值。

  在企业的并购重组完成后,债权人起诉被出售或被改制企业,要求清偿重组、改制前的债务,这样也使重组企业陷入无休止的债权、债务纠纷之中。一方面,重组企业或改制企业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清偿债务后,改制后的企业还要依法对企业原出资人进行追偿。划清隐型债务责任

  一定要正确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所遗漏的隐形债务。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企业改制,改制本身并不能引起原企业和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企业改制不能逃避和变相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改制后的企业一般都接收了原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所以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通常的原则是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与原企业债权、财产相抵算的,该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但是,对于在企业按公司法进行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未经评估、清理的,未与原企业债权、财产相抵算的债务,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原企业的隐形债务的承担问题,却存在很多争议。对于这个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一是如果存在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恶意串通,故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则应由原企业投资主体和改制后的企业对该隐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隐形债务,应当按照谁投入、谁拥有产权、谁承担风险的这一民法基本理论,确定由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因为,原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企业财产为限。在原企业已经被注销、其财产和债权债务已经被改制后的公司接收的情况下,原企业投资主体对其经营期间的隐形债务只能以其投入到改制后公司中的原企业净资产来承担。但原企业的净资产是作为股东出资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的,而公司法又禁止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故对原企业改制过程中遗漏的隐形债务,只能以其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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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5-28 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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