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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谁来管,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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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的。

  然而徐林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现行管理制度不存在问题或不应该进行改革。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立的改革方向,发改委也在抓紧研究下一步改革的具体措施。他认为,目前发行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批环节较多,需要先确定发行规模并汇总后报国务院审定,然后再审批发行方案。这个过程使得从发行申请到最终发行最多会耗时半年以上。如果遇到宏观紧缩,可能会因为调控节奏的影响耗时更多。这不利于满足企业融资的时效性,也会对债券市场的供给节奏产生影响。解决的办法是改两个环节的核准为一个环节。
 
 
  二是行政审批制导致的供给短缺。在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发债需求和投资者的债券投资需求都非常大。从这个角度看,需求显然偏大。从供给角度看,企业债券的市场供给实际上受到现行审批制度和审批节奏的制约。在核准企业发债时,除了考虑有关财务边界条件,国家发改委还要审查资金用途。只有符合财务边界条件,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环评、土地等合规,才具备发债的基本条件。问题在于,在经济偏热的背景下,出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考虑,可能会有部分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也不能获得发债许可。这使得管理部门既成为了市场和企业抱怨的对象,又成了公关的对象。审批制加上短缺必然会带来寻租等一些不够市场化的行为。徐林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发行制度,把企业债发行改成备案或核准制,只要发债主体符合条件、项目合规就让发。但能不能发出去、以什么价格发要由券商和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来判断。“把寻租空间压缩到零,也就没有人来找麻烦了,千万不能人为制造短缺”。他说:“我们关注投资的用途,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消除违规建设等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我们要做的就是将发债条件公开化,对符合条件的发债主体予以核准或备案,这样就可以基本消除短缺,也就不会有寻租行为。短缺问题解决后,企业债就不会成为众矢之的,管理者也不会成为企业公关的对象了。”

  三是中介机构的作用不够到位和充分。在企业债从申请到发行的整个流程中,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承担着市场中介的作用。比如,承销商具备发现、推荐、包装和推销的功能;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对发债主体信用质量进行评级的功能,这是债券定价的基础。但目前,中介机构的作用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应该通过适当的管理和约束,更好地发挥其市场中介的作用,否则,债券发行的市场化难以迈开大的步伐。

  从担保到抵押

  企业债本来是信用债券,但是现在大部分企业债都是担保债券,这也颇受外界非议。对此,徐林说,其实这不是发改委的硬性规定,比如去年三峡总公司就发行了30亿元的无担保债券。在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发行信用债券,具有诸多障碍,发债企业选择商业银行担保,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目前,我国90%以上的企业债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保险公司是企业债的大买家,但是《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购买无担保债券。为了把债券卖出去,很多发债主体都要找银行担保。其结果是几乎所有发债都有担保,企业债也就从信用债券变成了担保债券。

  尽管如此,徐林还是认为,向商业银行寻求担保与过去出了问题由政府兜底相比,已经是向市场化迈出的一小步。他说,在这个基础上,下一步国家发改委想推出一些抵押债券,扩大无担保债券的发行。债券虽然是直接融资,但和银行贷款类似,都要还本付息,毕竟是有风险的。目前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是抵押贷款,只有发债企业有良好资产或未来有良好稳定的现金流,都可以拿来做抵押,这由担保又往前迈进了一步。一些大的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和铁道部等,发行无担保债券也具备比较好的条件。

  徐林认为,今后企业债发行应该让利率发挥更大的市场调节作用,通过价格来调控。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比较滞后,虽然存款利率很低,但贷款利率却较高。相比之下,发债的利率很低,发债的需求就增加了。再加上现行制度导致担保才能发债,结果企业的发债利率基本很平。本来不同质量、不同风险的企业发债,利率应该是有差别的,但经过银行担保增信以后,企业信用评级几乎没有差别,这也导致一些质量并不那么好,信用程度不那么高的企业发债需求被放大了,因为成本很低,本来应该承受6%甚至更高的利率成本,结果发债4%就解决了。从一定意义上讲,利率的市场化也是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市场化的基础。

  徐林承认,企业债发行制度中有些规定是不合理的,发改委也在考虑进行改革。比如现行制度规定,发行企业债的筹资额不能超过整个项目投资的30%,因为项目有最低资本金要求,如25%,受控制的行业、过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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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6-1 16: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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