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预算改革要符合我国实际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标志着绩效预算制度化,现在不少地方如广东省已经率先开展了绩效预算的试点。本文对我国如何走绩效预算的改革之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现阶段实施绩效预算改革,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当务之急是开辟一条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改革之路。
建立有效的绩效测量指标体系
在完善部门预算,以统一的部门、项目目标作为绩效评估考核参照系的前提下:首先,构建完备的“投入一产出一成果一效益一满意度”指标体系,结合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搭配合理的指标结构,对能使用高级指标测评的,尽量使用效益和成果指标,对效果难以测量和效益难以分离的项目和活动以产出指标替代。对一项支出活动要综合考查多个指标,以期做到对绩效的全面准确衡量。考虑到公众是公共商品的接受者和消费者,一个部门或项目的活动带来的社会效果与影响有多大,公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可以通过授权顾客(公众、消费者),以听证会、社会调查、人大代表的质询案等形式将顾客满意度信息引入决策过程。其次,构建衡量效益的定量与定性指标体系,对难以量化的效果、影响程度,以定性指标来衡量,并结合其他手段,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将同一项目、部门活动对效果的影响分离出来。再次,采用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办法,从项目预算入手,制定出分项目的绩效指标并与其预算相对应,对暂时无法制定具体绩效指标的预算部分,与经费预算部门的总体目标相挂钩。
增强部门执行预算中的灵活性
结合部门预算改革,时机成熟时,在预算资金的获取与使用方面逐渐赋予执行部门更大的权力。可借鉴的一种方式是:部门领导与上级预算部门签订契约式的产出协议,在满足协议规定成果的前提下,在具体的配置投入结构,使用资金上将拥有更大的权力。当然这种改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强化部门及其领导对资金使用效果承担更大的责任;二是必须保证上级财政预算部门拥有指导、干预的充分能力,一旦发现部门的违规行为,能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否则,部门领导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越大,越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决策失误、资金误用、浪费甚至腐败现象。因此,这种下放权利必须辅以完善的内控机制、外部监督机制以及绩效评估机制。
引入权责发生制 改革政府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使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方法,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会计基础不同。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下,可以通过提前或延迟现金支付来人为地操纵各年度的支出,同时也不能将资本性成本在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这些缺点使得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很难客观、准确地反映出来。而权责发生制则可以提供更多的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成本等),特别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信息,从而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财务运作情况和整体状况。因此,实施绩效预算必须改革会计制度,推行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推行可以采取逐步引入的办法。首先,对现金收付制进行有限的调整,在原有框架下引入权责发生制的部分要素来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实行改进的现金收付制。其次,向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过渡,确立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框架。最后,实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并在预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采用。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构建实施绩效预算的制度框架
实施绩效预算需要建立与完善一系列的相关配套制度。这包括公共支出制度自身的配套、外部监督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配套三个方面。在公共支出制度的配套方面,财政部门要把绩效预算制度、绩效评价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统一协调起来。这四项制度各有优势,各有自身的作用范围和实现的目标,任何一项制度不与其他制度相匹配,其优势都难以发挥出来。只有这四项互为条件、相互配套的制度联合实施,我国的公共支出制度的框架才能构建起来。在外部监督制度的配套方面,要逐步建立并强化政府与公共部门的报告制度、问责制度,以及公开的审计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保证社会与公众对政府与公共部门的预算及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部门更加关注自身行为与业绩的关联,推动政府部门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构建激励机制方面,尽可能确保相关当事人在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争取立法部门的支持;赋予执行部门享有使用一定比例的节余资金的权利,提高部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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