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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

湖北财务总监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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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4-13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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