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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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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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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4-16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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