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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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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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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4-16 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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