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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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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财农字9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    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各级国有农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气象、土地管理等事业单位,简称农     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     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    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农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农业方针政策以及农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农业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事业特点、农业事业发展计划、农业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    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分别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原则上一年一定。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农业事业单位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农业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的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农业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与    财务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    底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可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农业事业发展计划    以及财力可能下达预算控制数。主管部门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预算控制数下达结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    下达的控制数编制预算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     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以及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     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农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农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农业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     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单列     反映,并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在农业单位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农业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     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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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4-18 14: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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