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按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分设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加入WTO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1)法律效力不同,一个是暂行条例,一个是法律;(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3)总体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和范围大于内资企业;(4)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方法不同,主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等的列支规定不同;(5)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另外外资企业还可自行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导致实际税负不公平,从而产生负面效应。与内资条例相比,外资税法赋予了外资企业更为优惠的政策,在税前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均优惠于内资企业,从而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差距。根据全国企业抽样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实际负担水平高出外资企业一倍,这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巨大损失,客观上也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必要性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问题,实际上直接关系着加入WTO后我国如何引进外资的问题。伴随着国内统一市场和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需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怎样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真正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能否将以往束缚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的所得税制“拿掉”,这是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而且从发挥我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企业的潜力来说,也是一大战略。回顾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到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因此有理由相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应该不会对外资的进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靠减免税、低税率去吸引外资的概念存在误区。理论研究和实证都表明,外资进入一个国家,看重的是东道国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前景、人力资本、市场和司法基础设施等因素,而不是单看税率的高低。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引资规模已列世界前三位,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我国的决策。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可行性
1.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正面临良机。
(1)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来看,近年来财政收入强劲增长,2004年的净增量为5000亿元以上。理论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一定程度就应相对稳定,而现在财政收入的强劲增长态势,使得有减税效应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获得了操作空间,增强了相关各方的承受力。(2)从金融系统的运行状况来看,我国的外汇储备问题和人民币升值压力问题的处理,正好可以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相配套,求得最有利的一种相对平衡。(3)将各种平衡因素放在一起考虑,政府决策方面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技术层面思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势必会增加外资企业一定的税负压力,但在技术上,过去每当有税制调整时,都会安排3年到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意味着如果现在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到期,则允许外资企业在优惠到期以后再按新税法来执行。过渡期的设置有利于前后政策的衔接,也可以更好地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来说,“两税并轨”是增加税负,而增值税转型是减少税负,“一增一减”的税收环境,有利于税制改革的平稳施行。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的要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将体现公平与效益,并将完善我国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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