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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中存货的概念及其核算要求

发布时间:2007-07-05 来源:本站整理发布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由此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小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直接供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而不是自用或消耗。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这类自制半成品属于在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小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小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小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指为了包装本小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8.委托代销商品,指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其价值分次进行转移,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小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小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小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存货的确认条件。各小企业在进行存货确认时,也需要予以考虑: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确认为小企业的资产。

  存货是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因此,对存货的确认,关键是判断是否很可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小企业。通常,存货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根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因其所含经济利益已不能流入本小企业,因而不能再作为小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即使该存货尚未运离小企业。再比如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委托代销的商品是委托小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总之,小企业在判断存货所含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小企业时,通常应结合考虑该项存货所有权的归属。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存货作为小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地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的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如小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购买小企业的存货。又如,小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三、存货核算的基本要求

  1.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存货的范围。

  通常,小企业应当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小企业存货进行核算的标志,而不应当仅仅看其存在的方式、存放的地点、合同的规定等。

  低值易耗品从性质上属于劳动手段,其价值通过使用逐渐发生转移,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和管理,小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进行核算。

  2.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确定存货的入账价值、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的期末计量,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所选择的用于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会计方法应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及由此所造成的财务影响。

  3.小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通常可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为加强小企业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小企业在发生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情况下,还应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会计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小企业,还应增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会计科目;采用零售价法核算存货的小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