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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发布时间:2007-07-05 来源:本站整理发布 《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小企业。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表: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      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一般标准 中型企业

工业   <2000人 ≥300人   <3亿  ≥3000万  <4亿 ≥4000万

建筑业  <3000人 ≥600人   <3亿  ≥3000万  <4亿 ≥4000万

批发业  <200人 ≥100人   <3亿  ≥3000万
  
零售业  <500人 ≥100人  <1.5亿  ≥1000万

交通运输 <3000人 ≥500人  <3亿   ≥3000万
 
邮政业  <1000人 ≥400人  <3亿   ≥3000万

住宿和餐饮<800人 ≥400人  <1.5亿  ≥3000万
 
  中型企业:同时满足上表三项一般标准和三项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小型企业:同时满足上表三项一般标准,但不同时满足三项中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相关说明: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它行业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的标准另行制定(国家目前尚没制定)。

  2.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