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三个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年金被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年金的主要作用和功能
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分配功能: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2)激励功能: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3)保障功能: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企业年金计划的两种基本模式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企业年金主要有“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两种模式。
“缴费确定型”模式只确定缴费水平,一般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实行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水平只与个人帐户积累额直接联系。优点是易于测算,操作简便;企业缴费时不必承诺职工退休时的待遇水平,因此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大,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便于转移。缺点是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不够确定,帐户和基金的投资风险均由职工承担。
“待遇确定型”模式是事先明确或基本明确职工未来的待遇水平。待遇水平高低一般直接与工资水平、职务高低、贡献大小和工龄长短相关,缴费多少由待遇水平决定,职工个人缴费一般较少。优点是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比较明确和稳定。缺点是企业缴费负担过重并且承担基金风险,精算管理比较复杂,难以操作。
目前,大多数国家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是缴费确定型占主导。我国推行的企业年金属于缴费确定型。
企业年金的经办管理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经办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形式一:专业机构管理。对大多数不具备自行设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条件的单位,尤其是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可以以委托方式将本单位企业年金的全部事务委托给企业年金专业工作机构经办管理。双方以委托协议形式确立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和具体事项。企业年金工作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人的义务,承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负责为委托人及其职工建立并管理年金个人帐户,负责对受托企业年金资金进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负责年金待遇支付等全部事务。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年金专业工作机构都是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
形式二:企业自建自管。具备自行设立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及其相应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帐户、年金资产、基金运营、待遇支付等全部事务的经办管理。但建立自管机构的单位,必须将企业年金资产与本企业资产相分离,以保障职工在企业年金方面的权益。由于自设管理机构必然会相应增加企业的事物负担和管理成本,因此这种管理形式通常仅适合于大型或超大型企业,以及行业集团采用。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将二者混为一谈,是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二者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商品。
其次,政府政策有差异。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就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其三,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
其四,经办管理机构不同。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
企业年金计划与个人储蓄的区别
企业年金计划与个人储蓄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年金计划对参保对象的年龄、范围有一定限制;而个人储蓄对象则无限制;
2、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额度是依据有关规定来确定的,并且有一定限制;而个人储蓄在额度上是没有限制;
3、企业年金计划是劳动者牺牲部分当前消费所采取的强制性年金积累,一般是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才能领取;而个人储蓄资金在支取使用上则没有限制;
4、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资金、基金积累、投资运营、投资收益以及待遇享受给予政策优惠,而个人储蓄则没有类似优惠政策。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条件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企业管理基础好,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3)企业经营相对稳定,经济状况较好。
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程序?
(1)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计划;
(2) 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结合自身实际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5)企业和职工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信托合同;
(6)受托人根据自身资格和能力,挑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原则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原则。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应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征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效益原则。企业年金供款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供款金额可以随经济效益变化适度调整。经济效益增长快时可以供款多一些,经济效益增长慢时可以供款少一些,经营出现亏损时可以暂停供款。
(3)激励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职工的绩效考核以及其他利于本单位发展的因素确定每个职工的不同供款水平,形成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和激发职工工作热情的内部激励机制。
(4)保障原则。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不足,为职工提供较为满意的退休生活保障。
《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内容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企业年金方案》。由于《企业年金方案》是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职工的特点来制定,因此每个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都具有个性化的特点。但规范的《企业年金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总则:明确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以及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
(2)参加人员的范围:明确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资格条件、覆盖范围等;
(3)资金筹集及供款方式:明确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供款方式;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差别待遇的原则,根据工龄、年龄、职务、岗位、业绩、贡献等因素,确定每个职工的不同供款水平和供款年限。单位和职工个人供款应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供款应考虑进入成本的供款消化能力和免税政策之外的供款承受能力。
(4)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办法:明确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每个职工建立规范的个人帐户,确定个人帐户的管理方式。
(5)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条件及方式:明确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资格和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以及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6)管理方式:明确本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和事务的管理形式。由本单位自行管理的,应明确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建立原则和组织形式;委托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应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方式和受托机构。
(7)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企业年金的供款方式
企业年金的供款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提供,也可以由企业单方为职工供款。供款的水平、时间和次数,由企业根据经济状况和自身特点确定和调整,并应在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
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供款,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供款金额和比例
目前,国家主管企业年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供款金额及比例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但是从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和现有企业的实际供款状况来考虑,在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的企业年金供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供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本人工资总额的5%。
企业年金供款的分配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以激励职工工作热情,吸引优秀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和保障退休生活待遇为主要目的。因此,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应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差别待遇的原则,根据职工的工龄、年龄、职务、岗位、业绩、贡献等因素,设计企业年金供款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确定每个职工不同的供款水平和供款年限,并征得企业工会组织同意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年金的待遇给付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可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或分次领取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职工退休时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超过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其年金待遇应采取分次方式领取。一个年度内的领取金额一般不超过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职工退休并开始领取企业年金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不再参与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和权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和企业年金事务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每个职工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用于如实记载每个职工的企业年金供款以及投资收益等全部资产和全部相关信息。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权益属职工本人所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随意处置,也不能调剂使用。
特殊情况下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处理
(1)因职工失业或原企业破产、关闭、撤消的,其年金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可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的企业年金关系保留;
(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职工因升学、参军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4)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
(5)职工因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的,企业有权依据本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规定处分或收回职工年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相应收益;
(6)职工在退休前遇到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经所在单位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最多不超过累计储存额50%的一部分资金。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离开原企业的,可申请办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原企业的个人帐户与新调入企业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政府鼓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补充养老保险”概念,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国家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可以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企业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供款;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了“企业年金”的概念,将长期使用的“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确定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