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运行现状分析与发展展望
发布时间:2007-07-10 来源:本站整理发布
我国企业年金运行现状分析与发展展望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演变过来的,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从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以来,企业年金历经十几年的发展,积累规模有了比较大的增长,运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企业年金的制度建设却长期严重滞后.进入2004年以来,一系列企业年金法规制度以前所未有的密度出台,为企业年金的长足发展创造了制度基础,这将从根本上扭转此前企业年金运作无规可依的尴尬境地,2004年也由此被认为是企业年金的开局之年,企业年金庞大的规模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也使得各方金融机构对年金市场虎视眈眈。本文剖析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演变历程、发展现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对企业年金的界定
年金,即在一定年限内定期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现金。根据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从这些法规对企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界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在我国实际上是﹁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至今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雇主自我管理阶段(19世纪)、政府介入管理阶段(20世纪)和与社会保障整合发展阶段(21世纪)。作为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在建立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补充部分;在没有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主要支柱;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
养老保障领域的年金特征如下:①基于企业劳动关系而建立,可以强制建立或自愿建立,可由企业单方缴费或劳工双方缴费;②缴费人可自主决定管理模式,如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确定缴费(DC)或确定待遇(DB)的原则,采用多样的、非均等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主;③基金管理多样化,如企业或行业自我管理;委托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或委托基金会、保险公司管理;④基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演变历程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过20多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目前已初步确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三者共同构成的“三支柱”体系。企业年金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企业年金的设立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即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它是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演变过来的:
1.1991-2000年:补充养老保险的探索阶段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对于当时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养老保险由社保部门还是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根据33号文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此后,一些地方社保机构开始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其中提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12月,原劳动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提出了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对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和条件、决策程序和管理组织、资金来源、记帐方式和计发办法、供款方式和水平、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委托程序、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与33号文相比,464号文最明显的变动之处在于,补充养老保险既允许社保机构办,也允许商业机构办。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一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2000-2003年:企业年金初步试点阶段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这一政策要点,对试点地区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资金筹集方式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政策引导,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辽宁省率先试点,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随后陆续推出对企业年金的优惠税收政策。
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劳社部发[2001]5号)等文件均沿用了企业年金这一概念。
3.2004年:企业年金开局年,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整体框架初步形成
虽然企业年金在我国尝试运作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却长期严重滞后。进入2004年以来,一系列企业年金法规制度以前所未有的密度出台,一改十余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的局面,为企业年金的长足发展创造了制度基础,这将从根本上扭转此前企业年金运作无规可依的尴尬境地,2004年也由此被认为是企业年金的开局之年。
2004年4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同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两个办法的出台拉开了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序幕。
2004年8月12日,《企业年金管理指引》发布。指引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操作全流程和全方位的共同规范,勾勒出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和计划设立方式;关于运作模式,则以受托人为出发点,提出了法人受托和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两大范畴和八个细分模式。该指引不仅是企业、基金管理机构的操作读本和业务指南,也是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标准和依据。
2004年11月10日,劳动保障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也同时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结算等有关问题进行规范,解决了企业年金直接入市的开户和清算等技术难题,为企业年金入市进一步奠定了制度基础。
此外,《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也将在近期出台,届时将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三、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
(一)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迅速,发展潜力巨大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发展迅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到2004年3月底,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已达到474亿元。比起2001年的261个亿元,增长了200多亿。另外,据保监会统计,这两年商业保险公司卖年金类的保险产品保费也有430亿,这两块加在一起,目前企业年金有近千亿的规模(孙建勇,2004)。
根据比例法对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进行估算,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制度发展过程,估计企业年金规模占GDP的比例由2003年的1%分别增至2012年的10%、2020年的15%、2030年的20%,由此计算出2010、2020、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分别为1.5万亿元、5.8万亿元、14.5万亿元。如果根据参保人数法预测,并假设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为89%,2010、2020年企业年金规模分别为1.1万亿元、5.1万亿元[1]。
而据中国保监会预测,今后每年我国企业年金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虽然这些根据不同标准对企业年金未来规模的预测结果不尽相同,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相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目前的发展规模来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范围仍相当小
虽然从企业年金积累总量上看,增长比较迅速,增长潜力巨大,但是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仍相当少。在企业年金计划的覆盖范围上,2003年,已有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但这也仅仅约相当于2003年末11646 万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6.01%[2],仅比2000年年底的5.36%提高了约0.65个百分点。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还非常小,尚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与企业年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地位极不相称。
(三)企业年金运作多种模式并存
从1991年起,我国部分行业如交通、邮电等开始建立行业单位年金,部分盈利较好的大型企业如中远集团等开始设立企业年金,部分地方企业也设立了企业年金。除一部分企业和行业建立了企业和行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直接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职工购买年金保险外,其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经办。
目前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从目前各类机构运作的企业年金规模来看,企业自行管理的年金资产和覆盖人员所占份额均位居首位,分别占50%和40%。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经办(管理)的团体退休金计划的年金资产和覆盖人员所占份额均占到了30%的比例。2004年6月7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宣布,由太平人寿发起设立的专业年金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正式获得中国保监会的筹建批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国内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积极参与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从1991年至今,社保机构也一直是企业年金的主力之一。企业将年金委托给地方社保,由地方社保再委托给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进行运作。2002年1月,深圳市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事业法人的企业年金专业管理机构——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直属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截至2004年4月,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已建立企业账户710个,员工个人账户53000个,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10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中,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达到84亿元的规模,大连则在3亿-4亿之间,最早实现企业年金试点的辽宁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约为2.2亿元,其次是北京、成都和南京等地的年金管理中心。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时,往往以管理者和监督者双重身份出现,影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大型企业自办年金业务,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并没有真正分开,在企业遇到重大财务变更时,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和职工的利益。企业或社保机构运营年金资产时,经常是财务劳资或养老保险等部门或处室兼做,缺乏有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投资技术,影响了企业年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保险公司办理企业年金,所开办的年金业务还不能称作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入市崭露头角
自2003年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企业年金首先入市以来,企业年金加大了入市的规模和力度。对上市公司2004年三季度季报十大流通股东名单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9月底,企业年金持股市值4.5亿元,其中,深圳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共计持有7只股票,持股市值达1782万元;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则持有15只股票,持股市值为43379万元,占到了企业年金持股总市值的96%。目前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和深圳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持有的22只股票中,大部分还是通过券商曲线入市,券商操作是企业年金入市的主要方式。
但是,目前活跃于上市公司十大股东名单中的企业年金仅仅限于来自于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与深圳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的企业年金,相对于474亿元的企业年金积累总量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的上限来说,目前企业年金入市的资金规模还很有限,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四、企业年金发展趋势与政策建议
(一)运营模式市场化是大势所趋
虽然目前《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但各类金融机构已对庞大的企业年金市场虎视眈眈。根据《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评审标准,作为企业年金运营主体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其评审标准的第一基本条件,就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中账户管理人要求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这意味着,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过特定的认定程序后,将成为企业年金运营的主角,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实行严格的监管,以防范市场风险,目前企业年金的主要经办机构之一——全额事业法人单位地方社保机构则将逐步退出企业年金经办领域,其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面临着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的局面。
实际上,随着今年一系列企业年金有关法规的出台,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制度框架越来越明晰。而各地经办企业年金的社保机构,在人员安排上往往由当地社保局相关处室人员兼任,在职能上又常常是以管理者和监督者双重身份出现,责任不明,结构不清,不符合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思路,社保机构退出企业年金经办领域将是大势所趋。
(二)协调监管是保障
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市场化,使得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行业众多的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中来,但是,由于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特殊性质,企业年金业务本身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接管理,而与此同时,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还要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这必然涉及到在多层监管中的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几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于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自愿建立与保障公平需相协调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愿设立、自主决定经办机构,使企业年金具有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发起、强制实施明显不同的特征。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对企业年金的功能定位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支柱之一,弥补过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缩小职工退休前后收入差距;企业年金是吸引人才的一种手段;年金是薪酬结构的一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职工福利。而抽样结果显示,仅有50%的企业认为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组成部分。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动机上,对21个企业的问卷调查中,72.7%的企业希望借此吸引和留住人才,54.5%的企业为了高速薪酬结构,59.1%的企业为了改善职工福利[3]。由此可见,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实际运作中,有可能更多的把它作为吸引人才的一种战略手段,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企业年金覆盖的人员更多的是企业中的骨干人才,这些人才的工资水平在企业中原本就已经处于较高的水平,那些对养老保障需求更迫切的低收入职工,则可能反而享受不到企业年金保障,这种局面就与国家把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功能定位产生了矛盾。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宏观调控政策上和制度建设上,应突出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的基本定位,需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进行引导,设立相关的保障适度公平性的监管指标;引导企业通过建立适当的民主决策程序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进行监督,避免企业年金计划出现过度失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