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专题 -> 正文

同业拆借市场放宽入市门槛

发布时间:2007-07-12 来源:本站整理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据央行有关人士介绍,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个范围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另外,《办法》还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但《办法》对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类型机构拆入资金如何运用没有明确。央行有关人士就此表示,其他机构的资金运用将参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包括券商、保险公司等机构在内的市场成员不得用拆借资金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央行对于同业拆借市场的规范措施不会影响到二级市场的资金供给,因为同业市场更多是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较少机构会从这个市场拆入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而且,同业拆借市场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对于资金用途都有限制,出于维护信用考虑,参与机构不会随便改变资金用途。

《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