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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破产法6大不足

发布时间:2007-07-20 来源:本站整理发布

        一充满行政色彩,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破产,没有市场的概念;

  二是其立法理念、法律结构都是以国企为主导制定的;

  三是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破产实践都是按国务院的政策来操作,破产法反而用不上;

  四是缺乏国际上破产法通行的基本制度,境外破产、跨境破产制度缺失;

  五是没有考虑破产欺诈、破产犯罪等现象。此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过于简单等等。

  六是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