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起草专家:新法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组
李曙光: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人公司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时的问题,这时公司股东权益实际上可能是负的,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转为债权人的控制财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转换成债权人控制,因此股东的权益是受限制的。如在重整计划中,股东虽然有发言权,但即使股东不同意重整方案,法院也可以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甚至还可以限制稀释股东的权利。不过,按新破产法,中国的公司股东对是否提出重整计划有决定权,这与美国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不一样。
《证券市场周刊》:新破产法中管理人担当了重要责任并行使着重要权力,你认为这些中介机构能否担当重任?
李曙光:这也是我担心的地方。管理人比现在破产清算组的权力责任大得多,他们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甚至是个人。但他们以前多半只有帮企业打官司,处理案件合同的经验,现在他们将成为破产企业的监管者或者是管理者,尤其是后者的权力责任重大。因此,我还是认为他们做监管者比较合适,这样就需要他们去雇佣专业管理人员,但问题是现在没有专门干"问题企业拯救"的经理人市场,他们才是解除企业危机的高手。
《证券市场周刊》:新破产法中法院担当了更大重要责任和权力,你认为它们对此是否有足够的准备?
李曙光:可以说,新破产法对法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但他们现在还没有做好心理和业务上的准备。
如当出资人表决组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法院强制批准时,如何衡量重整计划草案对各方面利益人是否公平、公正;再如当债务人进行重组时,法院需要判断债务人是否是合适的主体,这都需要它们对证券市场和企业经营比较了解,才能够把握全局做出正确的判断。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法官们不了解资本市场,甚至不知道资本运作,怎能担任重任?现在我对这个问题很着急。
《证券市场周刊》:破产法很快就要实施,你认为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薄弱环节?
李曙光: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有些是该法律本身的缺陷,而有些是我国整个法律体制的缺陷。
如新破产法没有涉及债权人市场的建立,这可能会使重整方案更难达成:因为若债权不能转让,表决就很可能通不过;如现有债权人虽然不同意重整方案,但可能有潜在债权人看好这家重整后企业的价值而愿意接受。如果建立债权转让市场,让看好这家重整企业价值的债权人进入,代原有债权人表决通过就可以提高重整效率。
再如目前的破产法律中,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雇员、股东在法律关系尤其是责任关系上还不是特别明确,特别表现在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方面。
法律规定是法院指定和确定管理人,但这样法院就卷入了商业判断,当事人若对于法院指定管理人有意见的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对于异议申请的处理没有明确解释,有可能使法院成为造成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当一个按程序选出的合法管理人能力不强或行为不妥致使债权人利益不能最大化时,债权人有可能对管理人以及指定管理人的法院一并追究责任。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仍然没有做到市场化。
此外,破产法实施也不大可能完全避免现在破产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比如,管理人由债务人当地法院来确定,而当地政府、企业与当地法院的关系似乎在短期内未必能完全理顺。
《证券市场周刊》:现在股市中一些即将退市的ST股票甚至已经被申请破产的股票被爆炒,你认为新破产法实施后,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有何影响?
李曙光:6月1日后,肯定有一些濒临破产的ST公司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受理,股东权益就受限制,股东不能再用脚投票了,也就是说股东不能买卖股票了。很多股民疯狂购买ST股票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不是所有的破产重整程序都能成功,成功固然可能获得暴利,如果不成功,公司转成清算,股东就会颗粒无收,而后者的可能性将比过去大。当然考虑到现在地方政府仍重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与外部效应,仍会千方百计影响破产重整程序,最后上市公司走向破产清算的仍是少数。
李曙光: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人公司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时的问题,这时公司股东权益实际上可能是负的,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转为债权人的控制财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转换成债权人控制,因此股东的权益是受限制的。如在重整计划中,股东虽然有发言权,但即使股东不同意重整方案,法院也可以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甚至还可以限制稀释股东的权利。不过,按新破产法,中国的公司股东对是否提出重整计划有决定权,这与美国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不一样。
《证券市场周刊》:新破产法中管理人担当了重要责任并行使着重要权力,你认为这些中介机构能否担当重任?
李曙光:这也是我担心的地方。管理人比现在破产清算组的权力责任大得多,他们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甚至是个人。但他们以前多半只有帮企业打官司,处理案件合同的经验,现在他们将成为破产企业的监管者或者是管理者,尤其是后者的权力责任重大。因此,我还是认为他们做监管者比较合适,这样就需要他们去雇佣专业管理人员,但问题是现在没有专门干"问题企业拯救"的经理人市场,他们才是解除企业危机的高手。
《证券市场周刊》:新破产法中法院担当了更大重要责任和权力,你认为它们对此是否有足够的准备?
李曙光:可以说,新破产法对法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但他们现在还没有做好心理和业务上的准备。
如当出资人表决组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法院强制批准时,如何衡量重整计划草案对各方面利益人是否公平、公正;再如当债务人进行重组时,法院需要判断债务人是否是合适的主体,这都需要它们对证券市场和企业经营比较了解,才能够把握全局做出正确的判断。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法官们不了解资本市场,甚至不知道资本运作,怎能担任重任?现在我对这个问题很着急。
《证券市场周刊》:破产法很快就要实施,你认为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薄弱环节?
李曙光: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有些是该法律本身的缺陷,而有些是我国整个法律体制的缺陷。
如新破产法没有涉及债权人市场的建立,这可能会使重整方案更难达成:因为若债权不能转让,表决就很可能通不过;如现有债权人虽然不同意重整方案,但可能有潜在债权人看好这家重整后企业的价值而愿意接受。如果建立债权转让市场,让看好这家重整企业价值的债权人进入,代原有债权人表决通过就可以提高重整效率。
再如目前的破产法律中,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雇员、股东在法律关系尤其是责任关系上还不是特别明确,特别表现在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方面。
法律规定是法院指定和确定管理人,但这样法院就卷入了商业判断,当事人若对于法院指定管理人有意见的虽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但是对于异议申请的处理没有明确解释,有可能使法院成为造成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当一个按程序选出的合法管理人能力不强或行为不妥致使债权人利益不能最大化时,债权人有可能对管理人以及指定管理人的法院一并追究责任。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仍然没有做到市场化。
此外,破产法实施也不大可能完全避免现在破产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比如,管理人由债务人当地法院来确定,而当地政府、企业与当地法院的关系似乎在短期内未必能完全理顺。
《证券市场周刊》:现在股市中一些即将退市的ST股票甚至已经被申请破产的股票被爆炒,你认为新破产法实施后,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有何影响?
李曙光:6月1日后,肯定有一些濒临破产的ST公司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法院受理,股东权益就受限制,股东不能再用脚投票了,也就是说股东不能买卖股票了。很多股民疯狂购买ST股票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不是所有的破产重整程序都能成功,成功固然可能获得暴利,如果不成功,公司转成清算,股东就会颗粒无收,而后者的可能性将比过去大。当然考虑到现在地方政府仍重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与外部效应,仍会千方百计影响破产重整程序,最后上市公司走向破产清算的仍是少数。